作者: 学工部 信息来源:学工部 发布时间: 2017-10-24
第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构成违法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条 学生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学校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刑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旷课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16节者(含16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24节者(含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32节者(含32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40节者(含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50节者(含5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四)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第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是否涉及考试内容);
(二)在考试过程中窥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窥看提供条件、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不论内容是否涉及考试内容);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抄录、更改答卷,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的;
(五)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抄录、更改答卷,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的。
第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学生考前未办理考试请假手续而缺考,但在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该生试卷的,认定为请人代考);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考试);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四)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五)盗窃试卷的;
(六)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盗、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二)打架斗殴者;
(三)违反学生寝室、楼栋公约及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四)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有害信息者;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或酗酒肇事者;
(三)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因个人过失引起重大火灾者;
(四)宣传、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五)传播、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思想及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六)在校内传播、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者或者在校外传播、参与或组织非法宗教活动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二)吸毒者;
(三)有在寝室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在校内外与异
性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行为之一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不诚信行为者,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校教学及教育管理活动中,存在考勤舞弊或协同舞弊等学校认定的不诚信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累积达3次不诚信行为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互联网散播谣言和虚假信息,扰乱学校秩序,形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如察看期未满,将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供相应(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品行证明,经学校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处分认定程序
(一) 对学生的处分,学院要听取学生或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负责搜集有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报学校审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开除学籍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材料,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和物证。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要求违规学生签名后令其退出考场。被举报或考试后发现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于当日或者次日将《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部门。
(三)学生日常行为违纪的事实和证据,由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搜集相关材料,并根据本细则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和证据,由学院配合教务部门搜集相关材料,并根据本细则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学生宿舍违纪的事实和证据,由学院配合后勤保障部搜集相关材料,并根据本细则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经学校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院报送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及思想认识、学院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及处分建议等。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七条 处分执行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二)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及程序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四)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矫正教育是针对已受处分但未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进行的一项以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可申请进行矫正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量为32到64小时,并应当在3至6个月完成矫正教育。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矫正量为64到128小时,并应当在6至12个月完成矫正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矫正教育,由本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为申请矫正教育的学生制定适宜的矫正教育计划、提供矫正岗位并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受矫正教育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其表现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矫正教育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对其行为表现进行鉴定和评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递交的材料包括:
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矫正教育申请表》;
2.《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矫正教育鉴定表》;
3.《关于建议解除xx同学xx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