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学工部 信息来源:学工部 发布时间: 2016-09-26
第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若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条 学生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学校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旷课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16节者(含16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24节者(含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32节者(含32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40节者(含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50节者(含5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六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试规定,有违纪违规行为者,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教学活动中考勤舞弊或协同舞弊者;
(二)偷盗、诈骗、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三)打架斗殴者;
(四)违反学生寝室、楼栋公约及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五)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者;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或公共秩序,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或酗酒肇事者;
(三)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酿成后果者;
(四)宣传、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五)传播、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思想及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六)在校内传播、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二)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三)吸毒者;
(四)有在寝室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行为之一者。
第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如察看期未满,将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供相应(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品行证明,经学校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学院要听取学生或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负责搜集有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报学校审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开除学籍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及思想认识、学院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及处分建议等。
(四)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二条 处分执行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二)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及程序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矫正教育是针对已受处分但未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包括考试违纪处分)进行的一项以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自我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包括考试违纪处分),可申请进行矫正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量为32到64小时,并应当在3至6个月完成矫正教育。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矫正量为64到128小时,并应当在6至12个月完成矫正教育。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矫正教育,由本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为申请矫正教育的学生制定适宜的矫正教育计划、提供矫正岗位并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受矫正教育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完成对其表现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矫正教育及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对其行为表现进行鉴定和评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