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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指南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细则(暂行)

2019-03-19  浏览:[]

作者: 学工部 信息来源:学工部 发布时间: 2017-10-24

第一条 为实施学生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诚信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后勤保障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开展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的学业规范和学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履信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诚信行为,包括:

1.如实提供学校需要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2.按时按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遵守学业道德,不抄袭课程作业,不在考试中作弊;

4.遵守学术道德,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篡改、伪造,不参与论文代写、买卖;

5.遵守校园和课堂秩序,不在考勤活动中瞒报、代报,不盗用公共资源,不欺诈他人;

6.遵守互联网秩序,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

7.遵守金融秩序,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借贷条约履行约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诚信行为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学生学年小结期间应当对当年的履信情况进行陈述,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小组进行综合鉴定,对学生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学生的不良诚信记录保留期限与违纪处分的时限保持一致。学生在不良诚信记录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八条 学生对不良诚信记录和因失信行为受到的处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