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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19-03-19  浏览:[]

【校】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学生先进集体包括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优秀团队”、“优秀党支部”、“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等类型。  


(二)“先进班集体”于每年9月由学院组织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校所有本科学生行政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参评班级要求组织健全,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学年平均学分绩良好率高,学生完成素质拓展学分课程情况好,学生参与文明社区(寝室)建设情况好,无学生违纪受处分情况。评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班级进行网上申报,学院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三)“文明寝室” 由学院或社区辅导员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校所有本科学生寝室。“文明寝室”包括“学习型”文明寝室、“科研型”文明寝室、“素质型”文明寝室、“实践型”文明寝室,每次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楼栋寝室总数的20%。参评寝室要求室风、学风良好,寝室卫生整洁,寝室成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无学生违纪受处分情况,且在学习、科研、素质发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整体表现突出。评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寝室进行网上申报,学院或社区辅导员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四)“优秀团队”根据需要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组队参加某一活动或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评选条件和程序根据评选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优秀党支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每两年评选一次,时间为评选年度的7月。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校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每年4月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学生先进个人有以下荣誉称号:“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创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于每年9月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名额不超过30名;“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不超过50名。“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可随年级递增,分别为:大二不超过20%、大三不超过22%、大四不超过25%。参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德、学业、科研、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均表现突出,积极参与班级和寝室建设,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行为。“三好学生”由学院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学院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学院可在每个年级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进行网上申报,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差额评选。


(三)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两项评比比例不超过8%;其它每项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名额不超过300名。参评学生要求思想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在学习、学生工作、科研、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社团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创业活动、社区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由学院于每年9月组织评选;“科研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分别在每年科学文化节、艺术节、运动会期间进行;“勤工助学积极分子”、 “社区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评选,“创业积极分子” 由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12月组织评选。  


(四)“优秀党员” 由校党委组织部每两年评选一次,时间为评选年度的7月。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校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由校团委每年4月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参见校团委相关文件。


(六)“优秀毕业生”由学院于每年6月组织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30%。参评学生要求思想积极上进,能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大学期间获得过多项校级及以上表彰,在学习科研、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违约等行为。评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学院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评选期间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凡在公示过程中学生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四条 因违反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学生获奖信息由负责评奖部门在文件下发一周内报送学生事务大厅备案和登录学生信息系统。学生获奖两周后可在学生事务大厅或登录学生信息系统自助打印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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