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到科学与精准认定,促进资助资源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8]136号)和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自愿认定原则,采取量化评定、实地走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评定等多元化评定方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学生中心备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生存型困难、生活型困难和发展型困难三个档次。
(一)生存型困难是指从学生及家庭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习费用,学费主要依靠减免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且生活费用无固定来源,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生存型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5.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6.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家庭为农村及城镇低保户;
8.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9.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10.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的学生;
11.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12.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13.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生活型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能支付在校期间的部分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学生生活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营养、体面和一些基本生活需要还无法完全保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生活型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
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三)发展型困难是指学生依靠家庭能基本解决了学习及生活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认定原则的;
(三)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自愿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并在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内提交认定申请。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
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
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受灾证明;
4.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同时通过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对初评结果进行报送。
(三)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i华大学生信息服务平台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了解学生校内用餐消费、电话调研、家庭走访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由学院自行保管,应按照年级、专业、类型等进行保管,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学院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校大数据分析、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在十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用办法。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8]136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号
姓名
性别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手机号码
家庭人口数
人均年收入
元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生存型困难
推荐理由
□生活型困难
□发展型困难
□非困难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认定决定
学院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中心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年级: 学号: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毕业
学校
人
个人
特长
孤儿
□是 □否
单亲
烈士子女
本人
残疾
已建档立卡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电话
常用电子邮箱
家庭基本情况
低保户
家庭所在地属国家规定贫困县
或艰苦边远地区
家庭所在地
□县城及以上□小城镇□农村
住房为自建房
家庭人均收入
需赡养人数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老、病、残而丧失劳动力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及原因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学生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表格中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成份,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信息
单位名称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是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提供的资料,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盖章,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与其他资料一并交学院学生工作组。
2.此表请使用A4纸正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