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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指南

我校关于本科生毕业、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2013-10-29 lbq 浏览:[]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第十章、第十一章关于本科生毕业、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如下:

毕业、结业和延期毕业

一、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作全面鉴定。
二、 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学习,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可准予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提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凡批准提前毕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
三、 结业
1、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六月份以前)返校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或参加论文答辩,考试合格或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结业学生一年内要求重修或补考,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手续。
四、 延期毕业
学生修业期满(以四年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二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
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

一、 学士学位的授予
1、本科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符合《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授予程序为由各院系对所属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条件者,将《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表》一式三份送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平均学分绩低于70者;
(4)、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要求者;
(5)、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
(6)、伪造或涂改各类证件或证书者;
(7)、有其他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者。
二、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结业生,准予在毕业当年(11月份以前),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一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对符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不予补授学位。
三、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