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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指南

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实施办法

2013-01-16 lbq 浏览:[]

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范本科通识选修课程的建设与运行,提高通识选修课程教学质量和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识选修课程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类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设的供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通识选修课程旨在提高本科学生科学、人文和艺术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通识选修课程的设置应符合学校总体的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通识教育的宗旨,应结合我校教育事业规模和学科布局特点及教学资源状况,遵循必要、科学、可行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我校建设并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的总量应当保持在200门左右。
第四条 我校通识选修课程设置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艺术与体育、自然科学四大模块。人文科学模块与文学、哲学、历史学相关;社会科学模块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相关;艺术与体育模块与艺术学、教育学(体育学类)相关;自然科学模块与理学、工学相关。
第五条 学校从每个通识选修课程模块中确定若干门课程作为模块核心课程,模块核心课程设为2个学分,其余课程均设为1个学分。模块核心课程是通识选修课程的核心课程。
第三章  开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全校所有通识选修课程必须进入《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才能实际开课,未列入《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的不得安排开课。
第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教师和其他人员(含外聘教师)担任通识选修课程教学须报教务处审批;申报新开设通识选修课程,必须经个人申请、学院初审和学校审核同意并列入《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
第八条 教师申请新开通识选修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即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2)提交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3)提交明确、可行的教学计划和讲授内容提纲;(4)申请开设的课程名称和讲授内容符合通识选修课的要求和目标。
第九条 经过学校安排进入选课程序的通识选修课程,如选修人数不足15人,学校不予实际安排开课。
第四章  课程变动
第十条 已经列入学校通识选修课程目录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申报审批程序不得无故停止开课;凡未经申报审批程序无故停止开课的,按相应的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因任课教师工作变动或身体原因等确实不能继续开课的,任课教师和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停止开课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从《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中删除该课程,停止该课程的开设;
因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开课的,任课教师和学院须提前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暂时停止开课;可恢复开课时,任课教师和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开课。
第十二条 如教师授课质量低劣,学生反映强烈,学校经调查核实,可与学院及其他教师协商,更换任课教师继续开设该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对《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进行调整,并于每学期学生选课前以适当的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五章  学生选课
第十四条 我校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必须在四年学制期限内在上述四个模块中修取共计12个学分的通识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已开设的专业课程相同或近似的通识选修课程,否则该学分不予认定。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对通识选修课程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务部门是通识选修课程管理的校级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对通识选修课程的管理职责是:(1)负责组织新开课程的申报和初审;(2)负责任课教师、开课时间、开课地点的具体安排与落实;(3)负责任课教师、课程变动的初审与申报;(4)负责日常教学监管。
学校教务部门对通识选修课程的管理职责是:(1)负责新开课程及课程变动的审核;(2)负责《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的编制、调整和公布;(3)协助学院安排落实每学期课程开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4)负责通识选修课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措施分期分批投入经费对列入《华中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目录》内的课程进行建设,力争建设成稳定的高质量的通识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开课的通识选修课程,按照实际发生标准课时的1.5倍计算课时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