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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

2013-01-16 lbq 浏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组成部分,特邀监察员根据纪委监察处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由相关单位推荐,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被聘人员本人同意,经学校纪委监察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批准,颁发聘书。聘期为每届四年,任期届满后,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同意可以延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特邀监察员在现任专家教授、民主党派人士或离退休人员中产生,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以及较强的分析、鉴别能力;
(二)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身体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职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我校各单位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反映教职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教职员工对纪委监察处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纪委监察处组织的调研、考核等工作;
(五)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原则上每学期向纪委监察处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聘期内可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某一专题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七条 纪委监察处不定期地召开特邀监察员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以便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听取意见,不断促进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开展。对特邀监察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学校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制度》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