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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试行)

2013-01-16 lbq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其它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弘扬优良作风,树立高尚情操,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下属单位和部门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五)借出差、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六)将公款用于私人吃喝、娱乐、健身等活动;
(七)其它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在职称评聘、人员调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三)违反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接受考生或家长钱物,或插手、干预招生考试工作;违规办班或违规合作办学;
(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应上交学校的收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以本人名义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三)违规进行或插手、干预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物资采购等事项;
(四)违规进行或插手、干预资金借贷、对外融资、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五)允许、授意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物资采购、合作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申报科研课题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在未参与或未指导的论文、著作、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中挂名;
(三)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四)违反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规定,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使用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举办或出席各类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讲排场、摆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二)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以及违规报销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
(三)公车私用,或因私用车没按规定付费等。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有悖社会公德、职业操守等损害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条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