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校友会”,简称“华中师大信管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系华中师范大学校友总会下设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遵守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的章程和相关制度,接受华中师范大学校友总会领导、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指导和全体校友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团结海内外院友,加强院友之间、院友与学校学院之间的联系,为广大院友服务,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82号华中师范大学南湖校区南湖综合楼10楼信息管理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积极宣传母校(学院)的发展和成就,鼓励院友为母校(学院)的教育发展改革献计献策;
(二)团结和联络信息管理学院院友,加强院友之间、院友与母校(学院)之间、院友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各种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弘扬信息管理学院精神,促进院友为国家建设和学院的发展做贡献;
(四)接受校友捐赠,设立相关基金,用于支持学科发展、校友活动和发展、学生成长和师生奖助等;
(五)开展与其它校友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院友及会员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参加并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信息管理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肄业生、辅修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曾在信息管理学院工作或正在工作的教职工;
(三)信息管理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关心支持信息管理学院发展的华中师范大学校友等。
第七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经学院校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但从事工作与本院专业相关性强的校友,经本人申请、本会同意或本会邀请、本人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结合自身专长,为母校和信管学院学科建设、校企合作、本会发展作贡献,为校友提供帮助;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华中师范大学和信息管理学院的社会声誉;
(四)会员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需事先获得本会同意,活动后及时向本会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违背本会宗旨或者损害母校、学院声誉的会员,经学院校友会讨论,依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担任,每届任期四年。以上人员均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华中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和本会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损害华中师范大学声誉的行为。
(二)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在校友中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
(三)热心校友工作,愿意为本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积极开展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学院校友会设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为: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院友会工作办公室,并领导其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下届学院校友会理事初选名单;
(六)代表本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院校友会会议;
(二)落实学院校友会的决议并监督执行;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四)组织各分会长和院友参加母校(学院)重大活动或庆典;
(五)制定、修订《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校友和社会捐赠:
(二)学院和其它资助:
(三)其它合法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会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会换届、重大人员变更前,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学校和学院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华中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清算审计,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用于为华中师大信管校友提供服务或信管学科建设。
第七章 章程修改与报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报华中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出现重大事件或事故时,由学院校友会会长请示学校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已报请华中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校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