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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试行)

2013-10-16 lbq 浏览:[]

(2010年4月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诸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做好我系一年一度的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和《关于评选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学工部统一部署和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及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方法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能较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申报三好学生者,学年度平均学分绩必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
第五条 评选比例和评选办法
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各类单项积极分子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评比。
第六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计分方法:
学年度平均学分绩×70%+综合素质奖励分×30%-扣分值
第七条 综合素质奖励分细目:
同类奖励、同类证书或一项成果多次奖励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一)政治思想类(满分20分,加满为止)
1.凡在上一学年度因见义勇为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系级表彰者,分别奖励10分、7分、5分、4分、2分。因同一事件受到不同层次的表彰,以最高层次计分,不重复累加。
2.凡在上一学年度评为校级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分别奖励5分和3分;
3.凡在上一学年度获得党校优秀学员称号者,奖励3分。校级团校优秀学员称号者,奖励3分。
4.凡在上一学年度评为校级及系级优秀学生党员者,分别奖励5分、2分。

(二)学术科研类(满分30分,加满为止)
6.凡获校级或以上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表彰者,奖励10分。
7.凡上一学年度在本专业权威期刊、核心期刊(CSSCI等检索)、省级优秀期刊、普通期刊、增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者,分别奖励8分、5分、2分、1分、0.5分。署名为第二作者的,每篇计为0.5篇,署名在第三及以后的作者不加分。本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8.凡积极申报有关科研立项并获批者,国家级奖励5分,省级奖励3分,校级奖励1分;凡通过科研立项审查且顺利结项者,国家级奖励10分,省级奖励6分,校级奖励奖励3分。
9.凡上一学年度被校级、系级(含同级)报刊采用的各类文章(非宣传稿件),每篇分别奖励0.5分、0.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10.上一学年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优秀(600分及以上)者,奖励2分;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考试通过者,奖励2分;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考试优秀(570分及以上)者,奖励4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口语考试获得A、B、C证书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不累计奖励,择最高分奖励。
11.凡在上一学年度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四级者分别奖励2分、5分。不累计奖励,择最高分奖励。
12.凡上一学年度获得初级、中级、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者,分别奖励1分、3分、5分。不累计奖励,择最高分奖励。
13.凡上一学年度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者,分别奖励1分、3分、5分。

(三)学术竞赛及文化活动类(满分20分,加满为止)
14.具体奖励分值参照下表: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系级
一等奖 10 8 6 4 2
二等奖 8 6 4 2 1
三等奖 6 4 2 1 0.4
优秀奖 4 2 1 0.4 0.2
(四)其他类(满分30分,加满为止)
15.凡上一学年度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校内部处级、系级(学生团体)先进个人或优秀称号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5分、3分、2分。
16.凡校系学生干部,任满一届,按照相关规定经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10分;成绩合格者,奖励6分。
凡年级、班级干部,任满一届,经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8分;成绩合格者,奖励5分。
校系各部门干事(含礼仪队成员)凭所在部门考核结果,成绩优秀者奖励6分;成绩合格者奖励3分。
凡兼任不同职务者,取最高分值,不累加。
17.校内媒体记者、校协会主要负责人,任满一届,经考核合格者,奖励2分。本项不累加。
18.凡上一学年度党支部、团支部、班级被评为校级优秀党支部、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者,其成员每人奖励2分。
19.代表校、系参加各类团体竞赛,参照本条(三)14进行加分。
20.凡上一学年度所在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者奖励2分,寝室长上浮3分。达标寝室寝室长上浮1分。
21.凡在上一学年度对学校、院系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人申请,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酌情给予奖励。
22.凡在校内及院系各部门担任学生助理,且表现良好者,加2分。
23.在上一学年度从事创业活动,取得了显著业绩,且有一定的影响者,加3分。

第八条 扣分项目(本项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凡上一学年度所在寝室未达标者(70分以下),扣0.5分。寝室长扣1分。
2.凡上一学年度出勤率未达标者扣分(凡上课、晚点名、早操未到者,每两次扣1分,迟到及早退两次算缺席一次,凡点名次数未过半者扣10分,并取消评选资格;凡未参加班团会议、特色团日及其它活动者,依据相关记录,每次扣1分)。
3.凡上一学年度未按要求注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扣2分。
4.未按要求递交社会调查报告者,扣1分。
5.凡在二年级后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者,扣1分。
6.凡在上一学年度受到班级、年级、全系或全校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分、2分、4分,情节严重,或不认真反省改正者,取消评选资格。
7.凡在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者,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并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凡属考核范围内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有关成果、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年级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各年级辅导员及评审小组不得再接受其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虽已提出申请,但材料奖励加分项目有遗漏者,不再接受补漏材料。
2.年级评审小组成员由各年级选举产生。
3.年级评审小组对申请者逐个考核审查后,上报系学生先进个人评审小组审核。
4.系学生先进个人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
5.系学生先进个人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公布评审结果。
6.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于结果公布后三天内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或发邮件到:xgxg@mail.ccnu.edu.cn
7.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本次评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8.在公示期内,凡发现个人加分或扣分有误者,必须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述,公示期满之后,不再受理申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项先进个人的具体指标分配以学校当年分配的比例或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 在我系以往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中,凡与本细则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凡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全体成员及学生代表共同商量决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于2010年9月3日开始试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信息管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学生先进个人申报与自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