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试行)
(2018年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诸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做好我院一年一度的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和《关于评选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学工部统一部署和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及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方法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能较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本年度所修所有课程成绩无考试作弊及挂科。
5 . 申报三好学生者,学年度平均学分绩必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
第五条 评选比例和评选办法
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各类单项积极分子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评比。
第六条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计分方法:
1.三好学生评比计分方式:
综合总成绩=学年度平均学分绩×60%+综合素质奖励分×30%+民主评议分×10%-扣分值
2.学生工作积极分子评比计分方式:
综合总成绩=学年度平均学分绩×50%+综合素质奖励分×40%+民主评议分×10%-扣分值
3.学习积极分子评比计分方式:
综合总成绩=学年度平均学分绩×70%+综合素质奖励分×20%+民主评议分×10%-扣分值
备注:除辅修外所有课程算入平均学分绩,民主评议主要考量学生的团队精神、协助精神、基本道德准则等
第七条 综合素质奖励分细目:
同类奖励、同类证书或一项成果多次奖励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一)政治思想类(满分20分,加满为止)
1.凡在上一学年度因见义勇为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表彰者,分别奖励10分、7分、5分、4分、2分。因同一事件受到不同层次的表彰,以最高层次计分,不重复累加。
2.凡在上一学年度评为校级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分别奖励5分和3分;
3.凡在上一学年度获得党校优秀学员称号者,奖励3分。校级团校优秀学员称号者,奖励3分。院级团干培训优秀学员称号者,奖励1分。
4.凡在上一学年度评为校级及院级优秀学生党员者,分别奖励5分、2分。
5 . 凡在上一学年度评为军训优秀学员者,奖励2分。
(二)学术科研类(满分30分,加满为止)
6.凡获校级或以上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表彰者,奖励10分。
7.凡上一学年度在专业权威(一、二级),重点核心(三级),核心(四级、五级),一般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者,署名第一作者(或第一作者署名指导老师的第二作者),分别奖励10分、6分、4分、2分。署名为第二作者的(或第一作者署名指导老师的第三作者),每篇计为0.5篇,署名以后的作者不加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8.凡积极申报有关科研立项并顺利结项者,国家级科研立项,结项优秀奖励10分,良项奖励8分,合格奖励6分;校级科研立项,结项优秀奖励8分,良项奖6励分,合格奖励4分;院级科研立项,结项优秀奖励6分,良项奖4励分,合格奖励2分;以上结项不合格均不奖励。
9.凡上一学年度被校级、院级(含同级)报刊采用的各类文章(非宣传稿件),每篇分别奖励0.5分、0.2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10.上一学年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优秀(600分及以上)者,奖励2分;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考试通过者,奖励2分;大学英语六级等级考试优秀(570分及以上)者,奖励4分;不累计奖励,择最高分奖励。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口语考试获得A、B、C证书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11.凡在上一学年度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四级者分别奖励2分、3分、5分。不累计奖励,择最高分奖励。
(三)职业资格考试类
12.凡上一学年度获得初级、中级、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者,分别奖励1分、3分、5分。不累计奖励,择最高分奖励。
13.凡上一学年度获得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书者,分别奖励1分、3分、5分。(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
14.凡上一学年度获得企业信息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书者(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奖励1分、3分、5分。
(三)学术竞赛及文化活动类(满分20分,加满为止)
15.专业类:
级别
大赛名称
获奖类别
奖励
A类赛事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挑)
2、”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小挑)
3、”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级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7
省级
6
5
校级
4
3
B类赛事
1、全国数据挖掘挑战赛
2、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
3、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
2
C类赛事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
非专业类:
省(部)级
院级
1
1.5
0.5
0.25
优秀奖
0.1
(四)其他类(满分30分,加满为止)
16.凡上一学年度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校级、校内部处级、院级(学生团体)先进个人或优秀称号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5分、3分、2分。
17.凡校、院学生干部,任满一届,按照相关规定经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6分;成绩合格者,奖励3分。
凡年级、班级干部,任满一届,经考核成绩优秀者,奖励4分;成绩合格者,奖励2分。
校、院各部门干事(含礼仪队成员)凭所在部门考核结果,成绩优秀者奖励3分;成绩合格者奖励2分。
凡兼任不同职务者,取最高分值,不累加。
18.校内媒体记者、校协会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任满一届,经考核合格者,奖励2分。本项不累加。
19.凡上一学年度党支部、团支部、班级被评为校级优秀党支部、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者,该集体负责人奖励2分,其成员每人奖励1分。
20.代表校、院参加各类团体竞赛,参照本条(三)15,团队负责人全分,团队成员×80%,进行加分。
21.凡上一学年度所在寝室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者奖励1分,寝室长上浮1分。
22.凡在上一学年度对学校、院系有特殊贡献者,经本人申请,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酌情给予奖励。
23.凡在校内及院系各部门担任学生助理,且表现良好者,加2分。
23.在上一学年度从事创业活动,取得了显著业绩,被校外媒体进行正面报道,产生社会影响力,加3分。
第八条 民主评议分细目
民主评议分计算方法:
民主评议分=学生民主评议分×70%+班主任评分×15%+学院学工小组评分×15%
1.学生民主评议分满分100分。以参评同学的总数为基础,如果同意率为100%,则民主评议分为100分。如果同意率为90%,则民主评议分为90分……依此类推。若民主评议的同意率﹤10%,则取消评优资格。
2.班主任评分满分100分,学院学工小组评分满分100分。由申请人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学院学工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平时表现分别进行评分。
第八条 扣分项目(本项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凡上一学年度所在寝室未达标者(70分以下),扣0.5分。寝室长扣1分。
2.凡上一学年度出勤率未达标者扣分(晚点名、早操可因特殊原因请假两次,超过两次的每次扣0.5分,迟到及早退两次算缺席一次;凡未参加班团会议、特色团日及其它活动者,依据相关记录,每次扣1分。凡点名及出席活动次数未过半者取消评选资格)。
3.凡上一学年度未按要求注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扣2分。
4.未按要求递交社会调查报告者,扣1分。
5.凡在二年级后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者,扣1分。
6.凡在上一学年度受到班级、年级、全系或全校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分、2分、4分,情节严重,或不认真反省改正者,取消评选资格。
7.凡在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凡属考核范围内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有关成果、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年级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各年级辅导员及评审小组不得再接受其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虽已提出申请,但材料奖励加分项目有遗漏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不算加分。
所有评分材料必须为第一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之间,除表内特殊规定的其它所有证明均以考证当年生效。
凡是上一学年按照比例进行评优所获得的荣誉和上一年度信管之星优秀团队及个人不加分,如三好学生、各类单项积极分子(学习、学生工作)等。
合评分相等的情况下,以平均学分绩为准。
(二)年级评审小组成员由各年级选举产生。
(三)年级评审小组对申请者逐个考核审查评比后,将年级评定结果上报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四)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学生工作组组成(辅导员,院、年级团委副书记,院、年级学生会主席、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五)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年级上报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后公示评审结果。
(六)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于结果公示后三天内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或发邮件到:imd-xgb@qq.com。
(七)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本次评选资格。
(八)在公示期内,凡发现个人加分或扣分有误者,必须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述,公示期满之后,不再受理申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项先进个人的具体指标分配以学校当年分配的比例或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 在我院以往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中,凡与本细则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凡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全体成员及学生代表共同商量决定。
第十三条 各年级可根据本年级实际情况在实际评选过程中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经院评选小组同意后,可在此办法上适当做调整。
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2018年9月3日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信息管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