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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指南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2013-10-25 lbq 浏览:[]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临时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超过规定注册时间四周而无正当事由者,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三至六年的弹性在校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若想提前在三年内毕业,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见第六十三条),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四年)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程度前提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六年者,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含专业必修和公共必修)、选修(含专业选修和任意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实践环节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学分的课程。
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选修部分专业选修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本专业的选修课、其它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全校公共素质课)选修部分课程,其中跨系、跨专业的课程文科学生至少选修4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和2学分艺术类课程,理科学生至少选修4学分社会科学类课程和2学分艺术类课程。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学生从第二学期起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进行选课。
第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课程及跨校修读课程学分认定,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必须报院(系)备案。在非节假日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有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学习者应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否则作旷课处理。具体要求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课堂出勤自我管理制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各按一定的比例加权生成。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等组成。学生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各占比例一般为40%和60%。课程结业考核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考查课程结业考试由院系组织,考试课程结业考试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来衡量。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习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及该课程难度系数;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每门课程学分绩=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学分绩(课程学习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数之和

注: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获取的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由校医院开具证明,经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时,应在考试前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课程考试完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经教学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申请方可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必须参加以后学期缓考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但须选修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其缓考成绩可作正式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课程结业考核成绩时,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因特殊情况获准免修而未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栏内填写“免修”字样,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开设课程的所在院(系)保存。学期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的成绩管理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就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院(系)教学秘书,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正的,应由任课教师和院系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正并签名,以备查。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素质拓展学分,具体办法按《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免修、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提前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者可申请该课程学习过程的免修。具体办法如下:
1.免修课程主要指专业必修及专业选修同大纲、同类型的课程。
2.申请课程有先行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取得先行课程学分。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后,一份存教务处,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教师。
3.学生选修的重修或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应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4.被批准免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的学生可以不到课堂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5.学生必须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6.有实验环节的免修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按时完成应做的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该门课程免修成绩为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计算办法见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劳动课、任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三十五条 凡修读学分不足,但未达到退学程度之前,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
重修方式一般为选修下一年级相同课程或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班仅限大学英语和专业必修课程。大学英语重修班由教务处组织,开设专业必修课程重修班需由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时进行。
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时间相冲突时,学生也可申请免修其中的一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但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免修方法见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选课或重修班登记手续而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者,不计学分。对必修课,有重修机会而不去重修者按重修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三年级学习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4、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的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小语种单独考试录取学生等;
5、应予以退学者;
6、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或者其他同等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向相关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然后由学生工作部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四十条 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 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 对拟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趣;
  3. 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第四十一条 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交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申请表。各院系对申请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的学生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具体考核办法和转专业手续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及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进入二年级的学生拟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者,应在大二上学期末,随一年级学生办理手续和参加相应考核。通过考核后,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凡按大类实行打通培养的专业,在完成打通培养教学阶段之前一个月,由所在院系公布各专业所接收的分流学生总人数。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的申请表。各院系根据学生的志愿,按学生的历年平均学分绩从高到低确定每个专业所选择分流学生的名单,并报学校工作小组预审后进入转专业考核等学籍管理相关程序。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之前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
2.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转非艺术类专业;
2、运动训练专业学生;
3、小语种单独考试录取的学生;
第四十七条 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经费。

第八章 停学、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且停课时间达三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查、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工作部(处)通知有关院(系)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学年中办理休学者,该学年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即取消其复学资格。
2、复学学生依其已修学分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为保证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复学学生应在办理复学手续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九章 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未按期完成规定学分作降级处理:
1、新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在学期间累计取得学分平均每学年低于30学分者;
3、第七学期结束后总学分少于120学分者。
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本院(系)内相近专业,本院(系)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降级需提出书面申请且经家长、所在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降级,作退学处理。
1、在学期间取得学分的课程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违纪曾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第二次达到降级标准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坚决要求退学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降级和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延期毕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作全面鉴定。
第六十三条 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学习,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可准予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提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凡批准提前毕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
第六十四条 结业
1、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2、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六月份以前)返校申请重考不合格课程或参加论文答辩,考试合格或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结业学生一年内要求重修或补考,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手续。
第六十五条 延期毕业
学生修业期满(以四年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二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
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院(系)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
1、本科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符合《华中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授予程序为由各院系对所属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查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条件者,将《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表》一式三份送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平均学分绩低于70者;
(4)、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要求者;
(5)、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者;
(6)、伪造或涂改各类证件或证书者;
(7)、有其他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者。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结业生,准予在毕业当年(11月份以前),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一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对符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不予补授学位。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华师行字[200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