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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指南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管理细则

2019-03-1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素质课程体系,推进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分制度,规范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建设与运行,提升学生素质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是我校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互为补充。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旨在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的忠诚感与责任心,提升学习、实践与创新能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的设置应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结合学校校园文化特点和思想教育资源状况,遵循必要、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分为“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课”、“综合素质拓展”五大类,分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教学采取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课内学时以教师授课为主,课外学时以学生在线网络学习、课外实践为主,具体设置参见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


第三章 开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所有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须进入《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才能开课,未列入者不得开课。

第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教师和其他人员(含外聘教师)承担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教学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新建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经批准列入《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后方可开课。

第八条 教师申请开设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主讲教师资格;(2)提交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简介;(3)提交明确、可行的教学计划和讲授内容提纲;(4)申请开设的课程名称和讲授内容符合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的要求和目标。


第四章 课程变动

第九条 已经列入《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申报审批程序不得无故停止开课;凡无故停止开课的,参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管理细则处理。

第十条 因任课教师工作变动或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开课的,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停止开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暂时停止开设该课程,并从《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中取消该课程。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结束时,组织学生进行测评。满意度低于90%的课程应认真进行整改;满意度低于80%的课程应暂时停止课程开设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的40%,可暂时停止课程开设;连续两次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课的课程,应从《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中取消。


第五章 学生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8个必修和4个选修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分,累计12个学分为合格,方可毕业;学校根据学生所修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情况评定优秀等级。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各学年度修满相应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分。具体要求如下:大一学年至少修满4.5个必修学分(新生入学教育1个学分、军事课1个学分,形势与政策上、下共0.5个学分、心理健康教育2个学分);大二、大三、大四每学年至少修满0.5个形势与政策必修学分。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课程以每月中旬公布的课程安排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原则上以年级为单位,适当允许跨年级选读;选修课则鼓励跨专业跨年级小班上课。

第十六条 在读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换学习的学生,必须通过网络选读该学年应修的必修课程并按时参加网络考试获得学分。学生在国(境)外交换学习期间选修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且回校未能转换为专业课程学分的,可申请按每门课程0.5个学分转换素质课程选修学分,学分转换的认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按照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开课目录中所提供的新生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表,完成思想政治素质必修课程,课程的要求与内地(大陆)学生一致。可自愿选修军事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的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各按一定比例加权生成。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等组成。学生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各占比例一般为60%40%。课程结业考试形式有网络在线考试、开卷或闭卷课堂笔试等。选修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自行安排,必修课程考核由各教研室统一命题,在各课堂结课时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课程中综合素质拓展类的学分,可采用实践考查的方式,由相关部门按要求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思想政治素质学分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职责是:(1)负责新开课程及课程变动的审核;(2)负责《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的编制、调整和公布;(3)安排落实课程开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4)负责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课程设专门的课程管理网络系统,包含学生选课系统、教师课程管理系统、课程发布平台、师生信息查询系统等相关专栏。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分别成立形势与政策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课教研室。形势与政策课教研室设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研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研室设在就业工作处,军事理论课教研室设在人武部。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列入《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目录》内的课程设立专项建设经费,并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研究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专业教师积极承担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教学任务,其课时可与专业课教学工作量同等计算。

学校鼓励包括辅导员在内的党政干部积极承担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教学任务,其中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党政干部教学工作量纳入聘期考核、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

所有思想政治素质课程按照实际发生的课内课时核定和发放课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