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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日期:2013-01-16 09:08:51阅读:字号:【大】【中】【小】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印发<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武公〔2003〕69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和因公务出国(境)。
所称“私事”,是指:在学校假期或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批准的假期,进行的探亲、旅游、自费留学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所称“公务”,是指: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学习、培训、讲学、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长期任教等。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公)出国(境)审批表》,经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另行制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华师行字〔2012〕606号)报外事处审批,人事处负责政审。
第四条 出国(境)教职工需按时返校报到。因私出国(境)人员到单位报到,上交因私护照(通行证)由单位保管,下次批准因私出国(境),再领取因私护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先到单位报到,再到外事处报到,上交因公护照由外事处保管。以上返校报到人员,各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备案。长期(30天及以上)出国(境)者返校后,应按照要求填写好《华中师范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单》到人事处报到,否则其工资、公职问题按出国(境)逾期未归处理。
第二章 在职人员出国(境)探亲
第五条 在职人员申请出国(境)探亲是指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第六条 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年限在1-3年的我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停留六个月以上者,其在我校的配偶经批准可自费出国(境)探亲一次,享受探亲假待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下列人员在我校的配偶每三年可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一次,但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按事假对待,每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1)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年限在一年以上的非我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停留六个月以上者;
(2)其它因私自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停留一年以上者。
我校在职教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子女依本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涉外婚姻人员每年可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一次,获批准后,每次准探亲假一个月。如果当年未出国(境)探望配偶,当年一个月的探亲假可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累计四年出国(境)探望配偶一次的涉外婚姻人员,经批准出国(境)探亲的,每次可准探亲假半年。
第九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境)探亲,享受探亲假待遇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工资照发,逾期未归者,从期满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出国(境)逾期三个月不归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经批准出国(境)探亲但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人员,按事假对待,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工资[凡将出国(境)探亲时间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校不停发其假期工资],出国(境)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经批准出国(境)探亲的教职工,必须安排好校内工作,探亲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三章 自费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 教职工假期申请因私短期自费出国(境)旅游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旅游人员一般不受理延期申请。
第四章 自费留学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自费留学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留学手续。
第十四条 自费留学人员,应向单位和人事处报告离境日期,若不报告离境日期,则以事先合同约定日期作为离境日期。
第十五条 自费留学人员,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工资。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
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按照《关于选派优秀青年教师赴国内外研修的通知》(华师行字〔2010〕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经学校批准后,暂停其薪级工资,于其按期返校工作后补发。上述公派出国(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公)出国(境)审批表》,须与人事处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另行制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期满未归者,从期满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根据双方协议书进行处理。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进行短期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统一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华师行字〔2012〕60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所批准期限内,国内工资照发。逾期未归者,从期满下月起停发工资。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借调我校在职人员担任常驻外人员及其随任配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经选派出国(境)任教的教师,根据国家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逾期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章 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包括新聘、在职博士毕业、川外培训、国内进修、此前公派出国(境)等],教职工须在校服务年限满,方可申请出国(境)。未满服务年限,经批准出国(境)者,应缴纳与合同书规定的违约金相当数额的押金,押金在其按期返校工作后退还。逾期不归并被学校作为自动离职处理人员,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出国(境)留学、访学、合作研究、研修人员,确需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人事部门提交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和外方资助证明,获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凡已获准延期者,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延期。其他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类因私出国(境)人员,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出国(境)费用;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去者,须外事处会签,学校同意方可出境,学校原则上不予报销相关出国(境)费用;对于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须经外事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签,中层干部还须经组织部会签,回校后向人事处、外事处上交出国(境)总结材料,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国(境)期间死亡的,学校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外,不承担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须于离境前向单位和人事部门报告准确的离境时间。
第二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境)者,按旷工处理,其工资自离境之日起停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